重视秩序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2年08月03日15:50 郭宏若

  德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曾经被好战分子统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给很多国家造成伤害,因此在历史上声名狼藉。二战之前,这两个国家经济上都很强大,意识形态也基本相同。德国法西斯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把穷兵黩武、侵略扩张作为立国之本,将国家完全置于军事控制之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全都服务于扩军备战和对外战争,使极端集体主义浸透民族精神,个人主义受到抑制。实际上,这两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经过了漫长时间的培育。德国在俾斯麦统治时期,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极端集体主义已经开始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两个国家均被占领,民族文化发生了改变,但国民都十分重视公共秩序,这也是这两个国家能够重新崛起的根本原因。

  我曾几次去德国公干,到过一些地方,接触过一些德国人。在我的印象里,德国人十分传统,因此显得有些刻板,看不到太多的幽默与浪漫。记得第一次去德国之前,曾经学过几句德国话,诸如“您好”、“谢谢”、“再见”之类。当我第二次去德国的时候,遇到认识的德国朋友,总会热情地同我打招呼,但我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什么意思。于是问翻译:“这次他们说的话,怎么和以前不太一样?”翻译告诉我:“在德国,熟人见面时的问候语很多,这是最为常见的问候方式,直译过来就是在询问:‘您的一切是否都在秩序之中?’相当于中国人问:‘一切顺利吧?’”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看来,在德国人心中,秩序的分量很重。生活在秩序之中,非常重要。

  我不会德语,直到现在,也不知道翻译说的话是不是正确的。如果德国人见面时真的是这样询问,确实很有意思。“一切是否都在秩序之中”与“一切是否都很顺利”,看上去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德国人重视的是秩序中的顺利,如果不在秩序之中,就说明不顺利,或者意味着出了问题;中国人关心的是笼统的顺利状态,没有烦心的事就算是顺利了,不会特别关注“是否在秩序之中”。据说,德国的每个州都有一个负责秩序的机构,可以译为“秩序局”,有点像中国的“城管”机构,从流浪狗到流浪汉,从居民阳台物品的摆放到绘画爱好者涂鸦,凡涉及影响秩序的事情,都在它管理的范围之内,令市民爱恨交加。在欧洲,其他国家则没有类似机构。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秩序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公共秩序的建立,首先要立法,或者是制定规章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久而久之,才会使人们养成尊重和遵循秩序的习惯。在聊天中,德国朋友经常谈到违法还是不违法的问题。无论怎样合乎情理,涉嫌违法就绝对不能做;无论怎样不合情理,只要不违法就没什么好担心的。德国是个联邦国家,联邦法属于基本法,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多如牛毛。同样是学校,巴伐利亚州的学校就可以晚开几天学,放假的时间也比其他州的学校多三天。虽然,德国国土面积不是很大,但十六个州各有各的法律,历史和文化也不尽相同。不过,在遵守规矩方面,西德人的秩序意识比较强,已经养成了习惯。

  日本人的秩序意识也是比较强的,也许这也是日本民族精神的特征。记得多年前,沈阳有一家企业效益很差,通过招商引资,与日本人合作。除了强调执行既有的管理制度,几乎没有做任何改变,企业经营状况很快就有了改观。具体情节我已经记不清了,核心的问题是建立秩序,让员工遵守秩序,包括取用工具后一定要放回原处等,这就是日本人管理的“秘密”,很多日本人在生活中也是这样的。比如去餐馆吃饭,日本人要把鞋子脱下来,并摆放整齐。如果有人不小心把摆放的鞋子弄乱了,总会有人把它们放回原处。很多日本人在吃饭时用湿餐巾擦嘴,每用一次后,都要折叠整齐,再放回原来的地方,一点儿不嫌麻烦。因为,他们已经养成了把东西放在固定地方的习惯。

  当我们研究德国和日本时,不仅要看到它们丑恶的历史,也要借鉴它们发展的经验,特别要研究它们重新崛起的原因。不能不承认,德国和日本的科技水平很高,在经济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它们的国民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德国的法西斯主义和日本的军国主义,都是臭名昭著的思想体系,已经被历史车轮碾得粉碎,残渣余孽至今犹存。不过,这两个国家的民众所具有的秩序意识,对它们从二战的废墟上崛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许,德国人和日本人秩序意识的强化,与当年极端集体主义的盛行有关。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民众的秩序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受反动思想体系的裹挟。尤其是德国,法西斯主义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哪个国家都有违法的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追究,唯有惩前,才能毖后,使民众主体在秩序中工作和生活。与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法治的时间不长,民众还没有守法的习惯。因此,我们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还要严格执法,让人民知法、懂法,养成守法习惯。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方面,老百姓不知道法是怎样规定的,经常无意间违法;另一方面,法治机关有时执法犯法,甚至制造冤案。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社会秩序,坚决打击破坏秩序的人,否则就会乱套。非法聚众闹事,生产有毒食品,制造冤假错案等,都属于严重破坏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重典,就会让民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

  (摘自郭宏若著《思旅无涯》,作家出版社 201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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