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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小知识:19.遇到格式合同,作家可以要求修改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7日10:03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不管是格式合同,还是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都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这种条款突出的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约定显失公平,因此成为束缚、阻止对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现实情况中,大多数出版方和网站与作者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不允许作者修改格式合同,权保办建议自身有一定话语权的作者遇到格式合同时,发现有个别条款对自己不利的,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出版社协商,在该合同的最后增加新的条款对前面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或另行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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