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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例如:出版图书出版原创基本稿酬标准为80-300元/千字。即按上限300元/千字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