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网>> 作家维权专题 >> 正文

案例点评:避风港原则不是免责挡箭牌:网络平台应有合理注意义务

——百度文库侵权系列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49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例一:作家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作家韩寒发现其3部作品被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付费或免费下载,遂致函百度,要求停止侵权,但百度文库始终存在着大量侵权文档。2012年7月,韩寒委托作家维权联盟将百度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百度文库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同时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76万余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文档由网友上传,百度并未对作品进行修改等编辑行为,且在收到韩寒投诉后,已及时删除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文库在人工审核时理应对涉案文档负有比一般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该文档侵权,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百度文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对原告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及道歉等诉求予以驳回。最终,9月17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总计8.38万元。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于2012年10月18日生效。

(案例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案例二:中青文诉百度侵害著作权获赔40万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著作权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人民币313万元。

  原告中青文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以下简称《考》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考》书自上市至今,一直位列年度畅销书或相关排行榜前列,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在权利人和社会各界不断警告、督促下始终不予纠正,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百度文库的全部文档均由网络用户上传,其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涉案文档是在百度文库首页的空白搜索框中搜索找到的,其并未进行推荐,涉案文档也没有出现在文库显著位置。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文档未进行任何改变,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文档侵权。百度文库协议及文库的多处页面提醒用户不得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尽到了提示义务。百度文库公示有投诉和举报渠道,为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通知通道。其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迅速及时移除了涉嫌侵权的文档。据此,百度公司认为,其并未提供涉案作品,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同时,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审理结果】

  2014年3月7日,北京一中院对中青文诉百度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百度文库系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侵权文档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百度文库服务器。百度文库使用涉案侵权文档的行为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在百度文库首页的推荐文档中,多数文档的阅读量为数千至数万人次,这说明文档阅读数量达到一定数值时即足以引起百度公司的关注。而《考》书在百度文库中的阅读量远超多数推荐文档阅读量,百度公司理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然而,自2012年1月17日第一份侵权文档上传以来,至2013年8月13日中青文公司办理侵权内容公证为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百度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放任涉案侵权文档的传播,不能认为其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百度公司对于涉案《考》书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对于中青文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百度赔偿中青文公司人民币40余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评】

  两个案例都针对百度文库提起的侵权诉讼,类似的纠纷和诉讼近两年很多。百度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储存平台,百度文库一直以“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存储空间中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避风港原则”并不能成为侵权网站免责的挡箭牌,法律上还有“红旗原则”作为补充: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属于“明知或应知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而予以免责,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是两案共同的争论焦点。在韩寒诉百度一案,鉴于权利人的知名度,以及诉讼之前曾与百度交涉谈判的事实,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百度公司有义务对大规模下载或阅读的文档进行必要的注意。上述两个案件中,百度公司均对涉案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符合“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像百度这样的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挡箭牌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网友评论

留言板 电话:010-65389115 关闭

专 题

网上期刊社

博 客

网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