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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网络服务商有获利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作家诉苹果公司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47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2011年,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发现苹果应用程序商店为读者下载销售李承鹏等多位中国作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读者可直接通过苹果公司销售的iphone、ipad等全系列产品将涉案作品下载阅读。2012年10月11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开庭,涉及李承鹏等8位作家34部作品,索赔额达1000万余元。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上传到苹果商店中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被告则辩称,苹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合被告,请求法院将涉案作品应用程序的开发者追加为被告。对停止侵权及删除侵权作品的诉求,被告认为,其已经对相关作品进行了删除,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需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苹果商店实际的运营者是美国苹果公司,驳回了其试图将卢森堡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请求。鉴于苹果公司收取开发员登记注册费用,应用程序上线有严格的审查流程,苹果公司与开发者就收费应用程序的获利分账30%。因此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集中宣判:美国苹果应用商店侵犯作家李承鹏等8位作家的34部作品著作权事实成立,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41.2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同年9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还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告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苹果公司的苹果应用商店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经济损失52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苹果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苹果应用商店由开发者上传作品供读者下载阅读,其行为类似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苹果公司作为该商店的运营者,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得分成。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从提供的网络服务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就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虽然就此案的赔偿数额业界有很多不同看法,但法院在审判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对以后的相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不管是小网站还是跨国大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提供侵权作品,不管它用何种美好理由来辩解,有一个原则是可以确定的:如果你因此获得利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针对谷歌、苹果等跨国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逐渐增加,折射出中国作家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自觉的不断增强。但是,从长远角度看,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苹果等大公司应当积极与中国的权利人建立沟通、寻求合作,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真正杜绝盗版、让中国作家作品得到合法使用与有序传播,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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