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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也会侵权

——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暴风科技公司擅自转载侵犯著作权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39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月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等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则在2月到3月间推送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三篇文章。其中,文一与原告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中相关内容基本相同;文二与原告对应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给出提示的表达方式更为幽默、调皮;文三基本上是原文转载了原告,但注明了“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原告认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来源:法制晚报—法制网)

  【点评】

  在微信、微博平台上阅读、交流,已经成为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最常见的生活方式,每天都有大量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传播,不仅普通网友热衷于在朋友圈和微博里随时转发有意思的文章和段子,相当多的自媒体、机构媒体、企业运营的订阅号和微博也都在每天推送大量未标明出处、未获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内容,甚至有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作者做出禁止性声明的除外。对于作者去世超过50年的作品,也不涉及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问题。如果微信公众号、微博转载的作品非“合理使用”,亦非超过50年保护期的作品,就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协商是否支付使用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微博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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