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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拍卖名人书信、手稿的法律问题

——杨绛诉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37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钱钟书及其夫人杨绛(本名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2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此后,杨绛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审理结果】

  北京市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中贸圣佳公司随后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同时指出,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绛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评】

  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绛、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钟书、杨绛、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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