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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翻译作品的侵权赔偿以及精神赔偿

——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等侵权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36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原告马爱农是我国著名的翻译家,先后翻译有《绿野仙踪》、《地海巫师》、《哈利·波特》系列(合译)等儿童文学作品,以及《船讯》、《到灯塔去》、《天使不敢涉足的地方》等外国文学名著。1987年8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了马爱农翻译的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马利的小说《绿山墙的安妮》,该中文译本是中国大陆首译本。1999年5月,马爱农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再次出版该书(简称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此后,该书因畅销一版再版。2013年6月,马爱农发现世纪卓越公司、当当网、京东商城、北京图书大厦、王府井书店等均在销售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周黎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简称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马爱农称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文字基本相同,部分段落的文字完全相同,相同字符所占比例为97.32%,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抄袭、剽窃了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马爱农起诉要求妇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妇女出版社和世纪卓越公司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妇女出版社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4682元。

  被告中国妇女出版社辩称《绿山墙的安妮》原著是公版书,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仅为翻译作品,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是北京盛世宏图文化传播中心提供的稿件,盛世宏图中心已经支付给翻译者周黎翻译费,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马爱农主张权利的作品同为翻译作品,内容出现部分雷同在所难免。两书雷同部分应该在50%以上,但未达到马爱农所称的比例,并认为要求赔偿金额过多。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翻译会受到原著的文字及文意的限制,但是翻译不是机械地找出与原著文字一一对应的中文词句。对于同样的原著,不同的翻译者会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句和表达方式,因此翻译的结果具有翻译者的个性,不同的翻译者所翻译出来的结果很少是雷同的。本案中,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两者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所使用的中文字词、句式完全一致,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后者显然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较其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属于侵犯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妇女出版社在出版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该侵权图书得以出版发行,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妇女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署名为"周黎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致歉函;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赔偿马爱农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后马爱农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评】

  本案判决对翻译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有着明确的认定,对原告方诉称的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都予以认可。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考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到马爱农及涉案翻译作品的知名度、妇女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妇女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马爱农未举证证明妇女出版社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原审法院对马爱农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对于判决结果,马爱农表示失望,认为相对于维权成本和实际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过低,除去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只获得区区几千元,有可能会影响同类受害者的维权信心。随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翻译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每千字50-200元,相信维权收益低的状况会得到一定改善。

  对于马爱农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二)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四)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六)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八)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虽然此规定只针对北京地区法院,但对于精神赔偿的判定具有广泛参考价值,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很难举证,法院往往会以未能举证或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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