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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改编剧本也需原著作者授权

——毕飞宇诉陈枰侵犯《推拿》著作权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33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6日,毕飞宇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了《推拿》的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在5年合同有效期内,将《推拿》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同年9月,该小说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7月28日,毕飞宇签订合同将《推拿》的电视剧改编权提供给马虹。随后,马虹将《推拿》的电视剧改编权、剧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以及电视剧《推拿》版权的所有商业运作的权益,全部授予了北京禾谷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下来,和谷川公司与编剧陈枰签订了《文学作品委托改编创作合同》,将马虹授予的《推拿》的改编及相应权益授予剧作家陈枰。2013年,由陈枰编剧的电视剧《推拿》播出。2013年6月,由西苑出版社发行、作者署名为“陈枰”的同名文字作品《推拿》上架销售。

  2013年8月,毕飞宇发现王府井书店销售了由西苑出版社出版的《推拿》,署名陈枰,封面和书脊上注明“优秀电视剧剧作全文本”“根据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得主毕飞宇同名长篇小说改编”。由于陈枰版《推拿》属于毕飞宇同名小说的改编作品,未经毕飞宇授权,不具有出版或许可他人出版的权利。而该书的出版也误导了消费者,对毕飞宇版《推拿》的销售造成挤压,构成不正当竞争。2013年9月3日,人民文学出版社与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陈枰版《推拿》,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万元,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2万余元,被告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陈枰版《推拿》。

  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辩称:陈枰版《推拿》在封面明确标注“优秀电视剧剧作全文本”、“根据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得主毕飞宇同名长篇小说改编”,因此陈枰版《推拿》不是小说,而是电视剧剧本,是行使改编权的作品,是具有独立著作权的全新作品。而人民文学出版社被授权的仅是小说《推拿》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被授予改编权。因此,人民文学出版社对于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就改编权和被告出版的电视剧剧本提出主张。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禾谷川公司与陈枰就改编后的《推拿》电视剧剧本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在权利流转过程中,被告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无证据证明陈枰版《推拿》的出版行为取得了原权利人毕飞宇的许可。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对此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枰、西苑出版社赔偿毕飞宇损失14万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8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对此判决结果,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均表示满意。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评】

  本案对作家授权、编剧改编剧本将起到重要借鉴作用,同时也将推动出版界、影视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行业自律。《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在改编前必须取得原作者的改编授权,而且在改编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在此案中,由于毕飞宇在进行授权时,特别禁止了所谓的“电视小说”的发表情形。因此,编剧要想将剧本出版成书,必须征得原作者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在现实中,有很多作者进行授权时并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很多人会将自己的著作权一揽子授予合作方,直到发现别人拿着自己创作的作品赚得盆满钵满,才明白原来著作权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财富。在此案中,毕飞宇的做法值得作家们借鉴,作者在授予不同权利给不同使用者时,要明确划定不同权利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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