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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合理借鉴与抄袭、剽窃的界限

——琼瑶诉于正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制片方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5年03月16日15:32 来源:中国作家网 权保办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5日,琼瑶发表长微博向国家广电总局公开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一一举证。5月27日,原告琼瑶(本名陈喆)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称,原告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于正(本名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梅花烙》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琼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琼瑶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正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于正与被告万达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应就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原告作品《梅花烙》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如下:1、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被告于正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案例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评】

  本案是今年备受关注的著作权案件之一,虽然现在只是一审结果,但该案在文学影视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对我国知识产权业界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很多著作权保护客体中更细层面的内容,如人物设置、具体情节等,具体列举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这对日后著作权法的实施,以及文学艺术创作者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自我约束,都有很大意义。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明确了如何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剽窃。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具体表达而并非作品的内在思想。思想上的借,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个案分析判断的方式,通常是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桥段的比对以及作品整体(故事情节的串联)的比对。

  其次,本案一审判决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决一旦生效,《宫锁连城》将在电视、网络等各个渠道被禁播。这一“禁播”,是近年来类似侵权案件中比较严厉的处罚。根据著作权法,侵犯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禁播’就是‘停止侵害’这一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体现,让侵权者付出与其侵权行为、过错、影响相当的违法成本,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虽然被告对此表示不服将上诉,但我们坚信,这样的判决对于整个文学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警示作用,著作权领域普遍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现象也会有所改观。

  另外,琼瑶一审的胜利并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胜利,还引发了文学影视及社会各界尊重和鼓励原创的呼声。就在一审宣判前夕——12月11日,国内109名编剧联合署名、公开发表的《就琼瑶女士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指出,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编剧职业尊严。目前,我国的编剧行业,模仿、抄袭、未经授权改编他人作品等现象愈演愈烈,作品原创力不足,粗制滥造,不少编剧、作家版权意识淡薄,却反职业道德,一味追求市场和票房,这些炎症制约了我国的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琼瑶诉于正一审胜诉,告诉世人,法律鼓励原创,杜绝一味的改编、模仿。只有在尊重法律、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良好大环境下,才能为人民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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