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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不经许可使用且不支付报酬):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3年04月01日15:52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主体、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均有严格限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常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录下来供自己欣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撰写论文时参考引用他人作品。这里要说明的是,引用必须“适当”。“适当”不仅指在量和比例上是适当的,而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一旦引用“过当”,可能构成抄袭,引发侵权纠纷。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的是“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和“不得出版发行”,也就是指教学或科研人员内部的翻译或少量复制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教育部考试中心出的高考试卷中选用甲作家作品作为阅读理解试题。但是如果乙出版社又将该高考试题汇编出书,乙出版社的出书行为则不属于“合理使用”,乙出版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甲作家许可之后再出书,并向甲作家支付报酬。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比如 “爱的奉献”2008抗震救灾大型募捐晚会就属于免费表演。这里的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向观众“免费”(即不收费),也向表演者“免费”(即不付酬)。只有两种“免费”同时具备,才属于合理使用。

  6、“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种情形下要注意复制的目的。如果图书馆等复制作品目的是为借阅、出租或出售,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种情形下要注意是“室外公共场所”,如果是室内展览,则不能适用“合理使用”。

  8、“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要注意是“时事新闻”,其他类型的新闻不能“合理使用”。

  9、“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还应当尊重作者的选择,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仍不能合理使用。

  10、“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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