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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几种情形(不经许可使用但要支付报酬)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3年04月01日15:51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1.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稿酬的,每千字不得低于50元;

  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除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无须支付报酬,前者须支付报酬。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使用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一点体现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作者如果不希望其他报刊社转登自己的作品,可以在发表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①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③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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