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网>> 作家维权专题 >> 正文

10、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可以商量,如果对格式合同某一条不满意,作家可以修改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3年04月01日15:51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不管是格式合同,还是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都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这种条款突出的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约定显失公平,因此成为束缚、阻止对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作家遇到出版格式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个别条款对自己不利的,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出版社协商,在该合同的最后增加新的条款对前面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或另行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

留言板 电话:010-65389115 关闭

专 题

网上学术论坛

网上期刊社

博 客

网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