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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例如:出版图书出版原创基本稿酬标准为30-100元/千字。即按上限100元/千字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