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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报见义勇为不该有“时效”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12年12月27日10:04 来源:北京日报 李英锋

  7年前,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东阳村周永福,因见义勇为跳水救人患上重感冒,诱发心脏病。他无力支付30万元医药费用而放弃治疗,即将失明。为此,济源网民们及当地媒体投入极大的热情,呼吁救救当年的见义勇为英雄,然而当地相关部门却称,当年他没有申请见义勇为奖,现在不好弄;主管见义勇为的部门称,对他的遭遇只能表示同情,他的事,毕竟离现在太久了;民政、卫生等部门也都表示无能为力。

  英雄因见义勇为付出了巨大代价,正在忍受着身体上日渐其重的痛苦,然而,英雄得到的却只有“同情”二字,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从相关部门的表态看,是申报见义勇为的“时效”妨碍了对英雄的救助,但实际上,所谓的“时效”不仅于情不合,在当地也于法无据。

  河南省政府在1998年制定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中并没有诸如“申报见义勇为,应该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之类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任何变相规定,这说明,在河南省申报见义勇为应该是没有“时效”要求的。济源市有关部门以“当年没有申请”或“他的事离现在太久了”为由,给出了“现在不好弄”、“不适合”的回应,违背了河南省的规章要求,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

  退一步讲,即便有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申报见义勇为的“时效”,也是不合理的。不少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对申报见义勇为不敏感,或者根本就不知道申报,有些见义勇为者因为治病疗伤等原因也不能在规定的“时效”内申报,如果这些见义勇为者因此不能得到认定,不能得到鼓励救助,甚至陷入困境,就显得非常不公,也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构成一种伤害。

  其实,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鼓励救助见义勇为者。申报见义勇为不应该有绝对的硬性的“时效”要求,见义勇为者可以自知道见义勇为行为或知道存在见义勇为保障奖励机制之日起开始申报,可以自身体状况允许之日起申报,而不管申报之日距离见义勇为发生之日已经过了多长时间,有关部门都应受理,只要申报者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都应作出认定。比如,在新闻中,周永福能够提供当地媒体2005年3月份以及今年12月份的报道、医院的病例、被救助者的证言、其他知情者的证言等材料,就满足了认定条件。

  拆掉申报“时效”的门槛,对尽可能多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认定,符合保护激励见义勇为的宗旨,能够让更多英雄得到必要的慰藉和救助,能够减少或杜绝英雄们流血流汗之后再流泪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可以弘扬我们企盼的正气,凝聚可贵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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