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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不知大家是否注意,这些年以上词汇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迅速增加。据权威部门统计,“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范畴的许多词汇已经成为最常用的词汇。“知识产权”的走红,说明知识产权已经走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崛起不外乎这些因素的推动:一、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大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成果;二、加入世贸组织后,鼓励原创、保护知识产权正成为我国的重要课题;三、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原动力,社会价值高,所以各种侵权行为也相伴而生,顶风而行。在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贡献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侵权与维权也进入了短兵相接的激烈博杀,各类知识产权案例的逐年增加就是明证。 知识产权的重要,决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在整个保护过程中,如何防范侵权是知识产权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首先要注意的问题。孙子云:知彼知已,百战不殆。为了帮助文艺工作者维护权益,我们不妨看一看一些侵权者的常用招数: 招数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这一手法是影视领域侵权者常用的招数,也是创作者面临的一大风险。此招的受害者往往损失较大,不但经济上被剥夺了原本应得的报酬,而且精神上也会受到不轻的伤害,所以首先提醒大家对其注意和防范。 上海电影界有一位著名的导演,经朋友介绍,出任一部20集电视连续剧的导演。拍摄制作方在与这位导演的初次见面时表示:您是我们很欣赏的名导演,您能执导该剧是我们的荣幸。您是否能先看一下剧本,有需要修改的您就修改。另外,选择演员和外景地等工作您也先着手做起来。总之,前期工作该干什么您先干起来。等您的导演构思差不多了,电视剧的拍摄资金也该到位了,咱们再签合同。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对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导演花了两三个月来修改剧本和选外景地、选演员。待前期工作差不多时,拍摄方突然对导演说:因为资金紧张,您的导演报酬剧组目前很难全额满足,容我们再想想办法。就这样拍摄制作方从导演面前消失了。一段时间后,导演突然得知,该剧已请其他导演拍摄完成,不久又在电视台播放了。但是他为该电视剧作出的劳动该如何认定,拍摄制作方却避重就轻,敷衍塞责了事。 上述事例,不但导演会碰到,编剧(特别是一些年轻编剧)就更是常常受到此类侵害。他们的剧本或剧情梗概,在被制作方否定后,往往又会以他人署名的方式被拍摄成片。这类事件甚至打击了一些年轻编剧的从业信心。 招数二:名为公益,实营私利。 在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和建党八十周年的庆典年份,全国上下有许多庆祝和纪念的活动。1999年某日,某大报广告版刊登了一个大幅广告,通栏标题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这一广告中叠映了南浦大桥、东方明珠等浦江之畔的最新建筑和“女博士风采”等图片。乍一看,这是一幅纪念建国五十周年的公益广告。但仔细一瞧,这又是某广告公司的一个自我宣传广告。因为披着公益广告的外衣,所以广告商有恃无恐,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了多幅摄影作品,公然侵犯摄影者的权益。无独有偶,有重要历史价值的著名油画也碰到了类似遭遇:另有一个广告公司,以纪念建国五十周年为名,擅自将油画《开国大典》复制成金铂画1.5万幅上市销售。油画作者董希文的家属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侵权者告上法庭。以上这种拉大旗作虎皮,以公益为名经营私利的侵权手法,大家也不能不防。 招数三:偷梁换柱,似是而非。 有一位著名作曲家,2001年的一天准备在家观看一部新播的电视剧,片名叫《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刚看片头,他突然发现自己的大名赫然出现在主创人员之中。作曲家感到纳闷,我什么时候为该剧作过曲啊?后经仔细辨听,作曲家发现其中所用均是他在几年前为另一部电视剧《深圳之恋》所写的音乐。《深圳之恋》的音乐怎么会跑到《有多少爱可以重来》里去呢?为释心中狐疑,作曲家几经周折,想方设法向制片方提出了质询。制片方在被多次质询后,终于回答说:《有多少爱可以重来》是《深圳三部曲》(《深圳之恋》、《深圳情缘》、《有多少爱可以重来》)的第三部,既然第一部《深圳之恋》是请您作曲的,那么以后两部也就使用了同样的音乐。听了这样的回答,作曲家不禁一头雾水,哭笑不得:我在为《深圳之恋》作曲时,根本就不知道你们要拍“三部曲”,况且第二、第三部的剧情、人物与第一部完全不同,所以根本无从谈起我同意将《深圳之恋》的音乐放在第二、第三部中使用。对他们这样偷梁换柱,似是而非的做法应该怎么办呢?当然,这件事最后经过努力得到了解决,但是此类侵权手法应该引起大家的警惕。 招数四:霸王协议,合同陷井。 每一位艺术家总希望自己的作品被社会使用和接受。因为深谙艺术家的这一心理,一些商人往往通过霸王协议、合同陷井等不正当手法侵害艺术家的权益,达到掳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有一位摄影家,几年前参加了一个大公司的摄影作品比赛,得了奖。几年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大量使用在该公司产品广告上。为维护权益他前往交涉,但该公司拿出当时征集比赛作品的启示,上面有写着:获奖作品的版权归举办者所有。摄影家当时急于参赛,根本没有注意活动启示中有这样的条款。出了纠纷后,真有吞苍蝇的感觉。 还有许多编剧,与影视制片公司签合同,制片方往往在合同中写有“剧本最终由制片方审核通过为准”这样的霸王条款。编剧们或者没有注意这样的条款,或者忍气吞声签下不平等条约,最后致使自己的权益难以维护。 招数五:随心所欲,肆意侵权。 如果说以上这些侵权行为还用了一些掩人耳目的伎俩,那么最后这一招数则可以说是明火执仗,肆意掠夺了。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尤以网络侵权最为随心所欲。今天,我们往往只要随意进入一个网站,就可以阅读、观看、收听、甚至下载小说、电影、音乐、图片。无论文字作品还是影视、音乐、美术、摄影,都被一网打尽。其侵权范围之广,侵权数量之大远远超过其他任何手段。在这里,著作权这一作为私权的权利似乎已与权利人无关,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所有”。 李先生是上海知名的日语文学翻译,他翻译了日本著名作家的许多作品,非常畅销。前几年李先生发现一些网站擅自发布其翻译作品,当时他心怀慈悲,没有追究侵权行为。去年初的一天,他随意上网察看,不禁大惊失色。他多部翻译作品已在网上成泛滥之势,大量文学网站,刊发了他多部中长篇译作。所有网站事先都没有征得他授权,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更没有为他署名。 更具有重要影响和警示意义的是关于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专家的网络侵权案。郑成思,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开拓者和领军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主要立法参与者。2005年他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其他6位专家的著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北京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搬上了网站。面对肆无忌惮的网站侵权,著作权法的立法者,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除了网络侵权外,一些出版社出版的汇编作品,也往往无视著作权人的权利,随心所欲的使用他人作品。上海华东理工大学的张教授,是《傲慢与偏见》、《司各特短篇小说选》等西方名著的翻译者。1999年,北京某出版社开发了一套以电脑光盘为载体的《家庭藏书集锦》,傲慢地将《傲慢与偏见》等两部作品收编其中。另外,上海文联维权部门还为影视编导和戏曲、曲艺作家的作品被无理改编、汇编与侵权者进行过大量交涉。 从维护文艺家著作权的实践来看,侵权者的手法变化多端,层出不穷,远远不止上述这些。面对各类侵权行为,我们要说的是:艺术家要提高维权意识,社会更须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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