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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2、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4、设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管理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都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6、如何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著作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著作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转付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 1777年,世界上第一个作者协会(戏剧法协会)由博马舍创立于法国,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雏形。其创立的目的在于从剧院获取使用戏剧作品的报酬。这些权利终于在1791年写进了法律,法国法律规定了作者关于其作品演出的相关权利。尽管有了立法,但是演出组织者仍然可以无偿使用别人的作品,不需要支付报酬。有鉴于此,作曲家们又组成了新的协会:SACEM(法国演出权利协会)。这些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到1829年,欧洲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展到今天,欧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已有了相当的历史和规模,他们代表了作家,作曲家,艺术家,摄影家和音像制品创作者。如今,在所有版权受到法律承认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 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目前,我国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MCSC)。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管理的范围包括:会员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录制权。MCSC(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的许多省市拥有20家分支机构。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版权局加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的工作,2005年12月,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我国相关权利人正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正在筹建中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是有关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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