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邓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其后,邓某与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邓某的个人作品集《寻找储安平》一书。 对此,王某诉称:邓某在从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在其个人作品集中,擅自收入了与原告的合作《寻找储安平》,并将该合作作品修改后的篇名作为个人专著之书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不少于一家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停止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及律师费、诉讼费14000元。 一审判决和理由 判决:被告邓某给付原告稿酬;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和理由 判决: 1. 撤消一审法院判决书; 2. 北京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删除侵权内容前不得继续出版发行《寻找储安平》一书; 3.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在《作家文摘》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4.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1.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 邓某应当征询王某的意见,就其是否许可进行协商。邓某称其与王某进行过协商,对此邓某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邓提供的证言,不以证明双方进行过协商这一事实,对此邓某应承担责任,邓某在未经王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3. 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经王协商,在专集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作品修改权。 4. 北京出版社在明知《寻找储安平》一文是邓某与王某合作情况下,应当审查以是否提供了王的许可证明,或双言是否经过协商。北京出版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发行行为构成对王某著作权的侵害。 案件的思考: 1. 合作作品的使用 A. 可以分割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B. 不可分割使用: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 出版社的责任 出版社对出版作品有授权情况有核实的义务,本案出版社未尽其义务,因而负有主观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