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称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呈四大特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08-11-20]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也逐年增加。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该庭对此类案件进行总结发现,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呈四大特点。

  特点一: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案件涉及的主要权利。现行《著作权法》(2001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后,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多只主张被告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放弃主张其他传统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特点二:涉诉的影视作品多为热门影片或热播电视剧,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涉诉的作品通常为热门影片或热播电视剧,如《功夫无敌》、《长恨歌》等。

  特点三:网吧经营者成为主要侵权行为人。依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方式可分为网站经营者的侵权和网吧经营者的侵权,网吧经营者为吸引更多用户到网吧消费,在网吧服务器中存储影视作品供用户在线观看,且未经权利人授权,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公证保全措施对网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特点四:原告与被告对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案件调解率低。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原告与被告矛盾尖锐,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争议较大,很多网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其未经授权而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为的侵权性质认识不清,而原告又往往期望过高的赔偿数额,导致双方意见差距较大,不利于法院的调解,案件多为判决结案。(记者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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