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违约时你该怎么办?——图书出版合同违约纠纷时的著作权保护
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出版社单方违约的情况,例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期限出版图书。违约情形一旦出现,作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出版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我们关注的问题就是:图书出版合同违约纠纷时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 第31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第33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1999年11月,原告沈家和与被告北京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小说《正阳门外》后3卷《坤伶》、《戏神》、《闺梦》等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应于2000年6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并按8%的版税支付稿酬。200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这3本书中,被告未经他同意,对他的作品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毁坏了原告作为京味小说作家的声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3、被告为《坤伶》、《戏神》两本书印发勘误表;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被告重印《闺梦》8000册和《坤伶》、《戏神》各 2000册,并向原告支付稿酬 7360元及取证费 1000元;6、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6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为使作品达到出版要求,原告同意被告对 3本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但最终定稿应由原告签字认可。实际履行中,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 3本书的定稿交付原告书面认可,以致 3本书出版发行后,使原告认为其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这正是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根据其违约行为给各本书造成的不同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查,《坤伶》、《戏神》两书的差错率均未超过《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允许的万分之一,因此不属于不合格产品,无需重印,但被告应为上述两书印发勘误表。《闺梦》一书有大量错误,存在图书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果被告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书定稿交原告确认,则有可能防止这些问题发生。因此,该书存在的问题,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有一定联系。被告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亦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 5月 9日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闺梦》一书并销毁库存的该书,修改后重印 8000册;在《新闻出版报》上就《闺梦》一书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坤伶》、《戏神》两书印发勘误表;向原告支付《闺梦》一书 380册的稿酬 729.6元及合理损失 56.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注:本案例摘编自2002年10月2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图书出版合同违约纠纷。 西方法谚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思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依照合同的约定,北京出版社的任何修改,最后都必须得到沈家和的认可。北京出版社没有履行这一合同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图书出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出版社单方违约情形主要有:迟付或不付定金和稿酬;不按照实际印数情况支付全部稿酬;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期限出版图书;不按照图书约定的质量出版图书,甚至低于国家标准;不按照合同约定寄送样书;等等。 以上这些违约情形一旦出现,作者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继续履行,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完成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例如,出版社不按照实际印数情况支付全部稿酬,作者可以要求出版社支付剩余稿酬;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图书质量不过关,差错较少的可以要求出版社印发勘误表,差错率超过国家标准万分之一的可以要求出版社销毁库存图书并重印;赔偿损失,一般在合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损失无法补救的情况下,要求对方采用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以弥补对方违约带来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指当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提到违约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5条的特别规定值得作家们注意:“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此规定,在签订出版合同后,如果出版社通知作者取消出版,作者可以要求出版社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看原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原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即按照合同约定稿酬的60%支付违约金。(《作家通讯》2008年第2期“作家权益”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