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稿酬,高敏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
来源:新闻晨报 徐颖 发布时间:[2007-07-12]

  2005年4月9日,高敏委托丈夫陈志钢作为代理人,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表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上海文艺出版社在2005年7月15日前出版《追梦》。
  但双方最终因稿酬引发纠纷。在诉状中,高敏称,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文艺出版社应在2005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稿费,但这笔钱不仅没有如期支付,而且在委托律师多次交涉的情况下,上海文艺出版社也没有给出相关说法。为此,高敏将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同时上海文艺出版社应支付17.4万元报酬及相应的利息。
  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上海文艺出版社负责此案的廖先生。他表示,上海文艺出版社之所以至今未支付高敏自传《追梦》一书稿费,主要矛盾在于,当时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并非高敏本人,而是高敏委托的代理人,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高敏只享有著作署名权,但并不同时享有该书的财产权,财产权只属于与出版社签署图书合同的高敏代理人,也就是其丈夫陈志钢。出版社强调,在此案中,高敏没有权利向出版社主张权利,即便出版社要支付稿酬,也不应该支付给高敏。
  此外,出版社方面还表示,《追梦》一书中所使用的90多幅高敏的照片和图片在印刷时并没有“高敏提供”或“高敏授权”等字样,考虑到书中使用这样的照片日后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行为,所以,出版社方面至今没有付钱———不是不准备支付,而是期待等这些事情手续全部齐全后,再支付稿酬。
  据了解,此案发生后,上海文艺出版社曾希望能进行庭外和解,但高敏认为对方缺少诚意而加以拒绝。前天庭审临近结束时,原告方再次拒绝了庭外和解。因此,最后结果只能等待法院的宣判。

反馈信箱】【 】【打印窗口】【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