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8-09-09]

   重庆出版社侵权案
  
1999年1月,汪飞来和重庆出版社签定了《写诉状不求人》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该书于1999年4月第一次出版后,重庆出版社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多次改换封面,重印该书。汪飞来认为重庆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于2003年11月将重庆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支付稿酬、赔偿损失8万元;退还原告书稿、照片及电脑软件;终止合同;不得再印和销售该书,并销毁已印的书;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原告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
    重庆出版社认为,该社共印刷此书2次,共计印刷8000册,但该社已按照1万册的数量向原告支付了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无退还原告书稿和软盘的义务。该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无终止合同的理由,并且该社没有侵犯汪飞来的著作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重庆出版社赔偿汪飞来经济损失3万元;解除汪飞来与重庆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并由重庆出版社退还汪飞来的书稿、照片及电脑软盘。

  京味小说侵权案
   
沈家和因与北京出版社发生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阳门外》是沈家和创作的京味系列长篇小说,前6卷《鬼亲》等均由被告出版发行。1999年11月,双方通过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小说《正阳门外》后3卷《坤伶》、《戏神》、《闺梦》等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应于2000年6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并按8%的版税支付稿酬。
    合同订立后,沈家和依约向被告交稿,而被告却未按期出版上述作品。后经协商,沈家和同意由被告继续履行出版合同。2000年7月,沈家和发现被告出版的这3本书中,被告未经他同意,对他的作品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他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毁坏了原告作为京味小说作家的声誉。
   2001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北京出版社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闺梦》一书,并销毁库存的该书,修改后重印8000册;北京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就《闺梦》一书的侵权行为向沈家和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坤伶》、《戏神》两书印发勘误表;向沈家和支付《闺梦》一书380册的稿酬729.6元及合理损失56.8元。200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权案
  
1998年10月,姚中坚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在全国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其作品《汽车故障快速排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文版;作品初印、重印、再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均应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标准,一次性付清稿酬。姚中坚诉称,合同订立以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00年4月第一次出版发行《手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6812元稿酬。但其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又分别于2001年4月和2003年2月两次重印了《手册》,没有如约支付稿酬,他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多次交涉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
    2004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姚中坚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解除;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向姚中坚支付稿酬人民币1.18余万元。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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