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方何时才有电影著作权?
作者:王兴东
编者按
影视产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版权经济,而剧本又是决定影视作品成败的关键。重视原创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直接影响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目前行业从业者版权意识淡薄,导致针对剧本的著作权诉讼时有发生,影视编剧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这些现象已严重阻碍国产电影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影视编剧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针对剧本的著作权诉讼数量更是直线上升。不少编剧都曾经遭遇过类似创作剧本却拿不到报酬,原创作品被强加进他人署名,甚至按合同约定讨要稿酬时受到威胁等情况。有些影视剧制片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连自己拥有哪些权利都缺乏了解,认为自己是出资人,不顾编剧拥有剧本的著作权,未经编剧同意,任意篡改剧本故事,歪曲主题,破坏故事结构,给编剧的合法权益带来很大伤害。
影视产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版权经济,而剧本又是决定影视作品成败的关键。有效保护编剧的著作权,尊重和体现剧本的原创性,对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发展壮大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取得影片许可证
才能享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编剧与制片方就版权归属发生纠纷,一方面是影视公司和企业对编剧的不尊重和版权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由于编剧自身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在签署授权使用合同中,未对相关细节做出明确约定,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究竟编剧和制片人各自都拥有哪些权利?制片人何时才能获得相应著作权?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理清相关法律问题,这不仅直接影响影片的制作,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认证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与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影的权属: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对照法律不难看出,制片者拥有的是电影著作权,而不拥有剧本和作曲的著作权,并且只有在影片完成并且通过了行政审查许可之后,这时才形成并拥有这部影片的著作权,可以支配影片的发行、放映、复制等权利。但在影片没有完成和没有通过审查之前,也就是整个制作过程中,制片者是无法享有著作权的,只能根据合同签订购买的文学剧本,行使原著的拍摄使用权。剧本内容在编剧或者作者没有放弃修改权或者彻底转让全部权利之下,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使编剧不在拍摄现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看守并始终控制着使用的全程。这期间,任何人不经原作者授权,随意篡改剧本,破坏和歪曲原著的主题,损害故事结构的行为是违法侵权的。
伯尔尼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改编作品要获许可
尊重事实是关键
影视产业实质是版权经济,构成其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版权,没有剧本就不可能拍电影。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因此,被改编作品的作者和编剧是影片的前位版权所有人,任何制片公司必须得到剧本版权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开始一部影片的生产制作。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没有该版权授权书,电影则不能立项,不能拍摄和生产。
以笔者和陈宝光编剧的《建国大业》为例,我们跟中影集团签署了剧本许可使用授权书,并进行备案公示,剧本梗概备案公示等于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就有义务依法保护编剧的创意不受侵害。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剧本授权人必然成为制片许可申请人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如果出现损害编剧署名权、报酬权、歪曲内容、篡改已备案的主题等严重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来阻止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已拍摄完成的影片,在申请行政许可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这条规定是要求制片方尊重原作者的意见反馈,在作者不放弃审看混录双片的权利下,制片者必须请原作者审看影片,并写明意见书,这也是送审影片的要件。这表明故事的作者依法享有对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主题的监督审查权利。
经过国家革命历史重大题材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剧本,拍摄中如果出现颠倒黑白、篡改主题、戏说史实等情况,不仅是原作者,更需要国家重大题材小组提出审查监督意见,以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也维护国家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小组审查的权威性。
重视原创版权保护
为电影提供优质素材
随着电视、动漫、网络、手机等新兴传播媒体的发展,编剧视觉化创造和讲述故事的蓝本,将是其他产业发展的核心能源。除委托创作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制片方外,编剧要谨慎授权自己的智力成果。例如笔者和陈宝光编剧的《建国大业》、《辛亥革命》,只授权许可电影的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时间为5年期限。而剧本故事的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然可以单独行使。
此外,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再度改编成动漫、戏剧、广播剧、舞剧,包括以影片出版的连环画等形式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涉及电影综合评奖活动,特别是有关剧本奖项的申报参选,要尊重剧本作者单独行使申报和不申报的权利,而不能仅仅限定由制片方来申报。从法律层面上说,制片方并不拥有剧本著作权,剧本奖的荣誉权归编剧。因此,评选剧本奖既要尊重编剧的申报更应该要求评委们阅读文学剧本。
正如美国著名教授悉德·菲尔德所判断:“一个导演可以拿到一部伟大的电影剧本拍摄成为一部伟大的影片;他也可能拿到一部伟大的电影剧本而拍摄成为一部糟糕的影片;但是他绝不可能拿到一部糟糕的电影剧本而拍摄成为一部伟大的影片。”不可否认,好的剧本对于一部伟大电影的诞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今,电影文学剧本可以通过《中国作家》杂志社发表,这是中国作家协会高度重视电影文学原创的举措,不仅为制片者发现优质剧本,为评论家找到评说影片的根本,也为保护原作的著作权,特别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提供了司法依据。
“作者第一,原创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推崇的法则,在当今版权影响的世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原作版权对于任何作品包括电影在内都有着终极影响力,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威。原创文学是电影发展的命脉,中国电影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继而为国产电影提供优质的素材来源。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