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草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02]
 
  

                (提交2001年12月5日上海市作家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领导的上海市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促进上海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发展和繁荣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努力促进会员之间在思想上、业务上和工作上的联络与交流,组织文学活动与业务探讨。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同时,积极开展省际与国际文学交流活动,努力扩大上海作家与各省市、各国作家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五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学界之间的联系,认真反映文学界的情况、要求与建议,使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支持文学工作,增强理解与信任,以有利于文学界的团结稳定与文学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之一。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通过组织各类文学活动,提倡优秀的社会主义文学,加强文艺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努力发现和扶植文学新人,鼓励作家积极深入社会生活,努力创作反映新时期变革和人民群众愿望的作品,同时,也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 
  
    第八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要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杂志,不断提高杂志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九条 上海市作家协会努力保障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协助会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正当的创作出版权益,视需要与可能,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开展与文化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为会员的创作提供更多的服务。
    会 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文艺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各专业组推荐,经本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作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有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本会会员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依法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依法保障会员创作自由、言论自由,依法保障会员的各种正当权益。当会员正当的著作权益受到侵犯时,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将依法保护会员的权益,为会员伸张正义。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法而有刑事处分,或丧失公民权益,本会主席团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团作为常设领导机构,主席团推选出主席(或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领导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协助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连任一届。 
  
    理事会下设"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专业作家评审委员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会员经费使用、审核委员会"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由主席团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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