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作家协会文学创作奖奖励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2-03-23]
(2002年1月8日吉林省作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省文学事业新世纪的更大繁荣,吉林省作家协会制定文学创作奖励条例,表彰在文学创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我省文学创作中心的聘任作家。凡属我省文学创作中心的聘任作家均可享受本条例权益。

  第一条 关于作品的奖励
  (一)受到国家级奖励的文学作品
  1凡获"茅盾文学奖"的长篇小说,每部奖励一万元。
  2凡获"鲁迅文学奖"的中篇小说集和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文学评论集以及其他文学体裁的专著,每部奖励一万元;短篇小说和其他文学体裁的单篇作品,每篇奖励八千元;单独评奖的全国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每部奖励八千元,单篇作品每篇奖励五千元。
  (二)受到国家奖励的影视作品
  1凡在国家级评奖中,同时获优秀编剧奖和优秀影片奖者,每部奖励一万元。
  2凡在国家级评奖中,同时获优秀编剧奖和优秀电视剧一等奖者,长篇电视连续剧每部奖励一万元,中篇电视续剧每部奖励五千元,单本剧每部奖励三千元。
  3只获国家级优秀电影剧本奖或者只获国家级优秀故事片奖者,每部奖励五千元。
  4只获国家级优秀电视剧本奖或者只获国家级优秀电视剧一等奖者,长篇电视连续剧每部奖励五千元,中篇电视连续剧每部奖励三千元,单元剧每部奖励两千元。
  5获国家级影视作品二等奖,其奖励标准相当于省级奖一等奖,获国家级影视作品三等奖,其奖励标准相当于省级奖二等奖。
  (三)受到东北地区和吉林省奖励的文学作品(含东北文学奖、吉林省长白山文艺奖)
  1凡获东北文学奖一等奖的文学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文学评论集以及其他体裁并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每部奖励二千元。凡获东北文学奖二等奖的文学作品,每部奖励一千元,凡获东北文学奖提名奖的文学作品,每部奖励五百元。
  2凡获吉林省长白山文学奖的文学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文学评论集以及其他体裁并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每部奖励二千元,单篇作品奖励一千元。凡获长白山文艺奖提名奖的文学作品,每部奖励五百元。
  3凡获长白山文学奖的影片,每部奖励二千元。凡获长白山文艺奖的长篇电视连续剧每部奖励二千元。中篇电视连续剧每部奖励一千元,单本剧每部奖励五百元。

  第二条 关于作家的奖励
  (一)凡在评奖年度因为文学创作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作家,每人奖励五千元。
  (二)凡在评奖年度由于文学创作而获中国文联所属全国各艺术家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作家,每人奖励三千元。

  第三条 关于各种级别奖项
  经吉林省作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只对获以下奖项的文学作品予以奖励:
  (一)国家级奖项: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学和影视文学)。2茅盾文学奖。3鲁迅文学奖(含即将实行的全国影视文学奖和全国优秀编辑奖)。4全国儿童文学奖。5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6全国青年创作奖。7冯牧文学奖。8中国电影金鸡奖。9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10中国电影华表奖。11中国夏衍电影文学奖。12中国电视剧飞天奖。13中国大众电视剧金鹰奖。
  (二)省部级奖项:1东北文学奖。2吉林省长白山文艺奖。
  (三)由国家各部委、中国文联所属全国各艺术家协会主持颁发并且属于文学创作的各类奖项。
  (四)其他在国内文坛较有影响的文学奖项,例如《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散文选刊》等刊物的优秀作品奖,奖励标准等同于省部级奖项。

  第四条 关于在文学选刊上转载的文学作品的奖励
  (一)凡在《小说选刊》、《小说月刊》、《散文选刊》、《中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中华文学选刊》、《中国文学》上被选载的文学作品,中篇小说奖励六百元,其余一律奖励五百元。

  第五条 关于文学期刊及责任编辑的奖励
  (一)凡属我省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期刊,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守文学阵地,在评奖年度至少有三篇文学作品在国家级选刊上转载,并且在全国文学评奖中获奖者,综合奖励该文学期刊一万元,其获奖作品责任编辑的奖金包括其中,奖金分配由期刊社自行决定。
  (二)凡在我省文学期刊上发表的省内作家的文学作品,如果在全国文学评奖中获奖,对责任编辑也给予奖励,数额相当于作者奖金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其它
  (一)每次奖励周期为三年,第一次从1998年元月省文学创作中心成立之日起。
  (二)同一题材和体载的文学作品只奖励一次,同时具备几项奖励条件者,选择等级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三)凡属改编他人的作品(包括影视文学剧本),其奖金数额相当于有关条例规定数额的二分之一。
  (四)已经获上述奖项者,如果不是省文学创作中心的聘任作家,暂时不享受本条例权益,但为了鼓励创作,可以凭借得奖作品成为省文学创作中心的聘任作家,并且比照聘任作家同类体裁作品获得的奖金的一半予以奖励。
  (五)在国外获奖的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须经主管部门(中国作协、国家广电总局)确认之后,等同国内相同体裁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一等奖的奖励数额。
  (六)参照中国作协的业务范围,舞台剧、广播剧和曲艺不包括在内。
  (七)本条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吉林省作家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八)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吉林省作家协会主席团。

反馈信箱】【 】【打印窗口】【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