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日通过) 庄重文文学奖由已故香港著名爱国人士、原庄士集团主席庄重文先生于1987年倡议出资设立,并以庄重文先生名字命名。本奖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和繁荣当代中国文学创作,奖励已经取得相当文学成就的青年文学家而设立。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庄重文文学奖的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评选出在文学创作或文学评论上达到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青年文学家。 二、评选范围 庄重文文学奖每两年颁发一次,奖励对象是评奖年度年龄为40周岁以内的青年作家、评论家。 三、评选标准 1.以思想与艺术完美统一为原则,入选者应是近年来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中成绩特别优异者。 2.入选者的创作实绩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有相当品位或有所创新。 3.入选者应具备进一步发展、提高的潜质。 4.已经获得过庄重文文学奖者不在候选范围。 四、评奖机构 1.由主办单位聘请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该奖的总体组织。 2.由主办单位聘请著名作家、评论家、编辑、学者及有关人士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该奖的具体评选。 3.由主办单位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五、评奖程序 1.主办单位于评奖年度发出评奖通知,凡申报和推荐者均须按要求填写《庄重文文学奖申报表》,各推荐者限推荐1~2名。推荐渠道如下: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各行业团体会员,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鲁迅文学院; ②中共中央直属和国务院直属系统由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推荐; ③由三人(含三人)以上组委和评委联名推荐。 2.全体评委在认真审阅、评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人。参评者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 3.评奖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初评提出15名获奖候选人,终评确定5~8名获奖者。 4.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主办单位统一发布并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品和奖金。 六、评奖要求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庄重文文学奖实行评委名单及其评语公开制度。评委会对每一位获奖者分别作出简短的评价,于评奖揭晓时公之于众。 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即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予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若参评,或与参评者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参评者直系亲属等),应主动回避;或退出评委会,或退出参评。 七、评奖经费 庄重文文学奖由香港庄士集团提供经费。根据协议,该集团在新闻发布及颁奖等活动中拥有独家冠名权。 八、本条例由中华文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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