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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 新《著作权法》大幅提升侵权违法成本
来源:北京青年报 |  张恩杰  2021年06月01日07:53
关键词:《著作权法》

王迁教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今日(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与老《著作权法》相比,新《著作权法》大幅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加大了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之一,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

确定“视听产品”范畴

此次修订也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一次全面完善。新法将原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增加“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为适应有线播放、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情况,修改广播权表述;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等。

另外,完善权利制度,更好平衡作品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新法增加了新闻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增加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时,录音和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要求其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

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方面,新法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500万;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制度;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完善有关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规定。

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

北京青年报记者还注意到,新法中增加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凸显了对残障人士的关爱。早在2019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游闽键律师领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几位同事共同撰写了《关于支持发展无障碍电影的建议》的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为视障人士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作品类型仅仅限于文字作品远远不能满足残障人士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盲人这一主体限定过于严苛,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其他类型视力障碍患者。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并且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很大的进步,让残障人士在立法上得到更多的关爱,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多姿多彩的文化,丰富内心精神文化。

解读

新《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

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有哪些亮点?哪些作品属于被保护范畴?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前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新闻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报酬。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从立法环节上澄清了这个问题,即只有“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这意味着,针对事件新闻撰写的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如何判断纯事实消息呢?王迁表示,即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比如某地市公安局发布的某一案件的最基本的信息(5W)的通报。如果反映了作者的语言文字风格及对新闻事件多方面的深入挖掘,以及新闻评论中的相应看法和观点,而且具有独创性,就属于智力成果,应该属于新闻作品,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规定对新闻媒体著作权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一修改,将使“搬运”和“洗稿”行为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法人作品的范围不能拓展到艺术类作品

王迁还强调,对法人作品的范围应该严格界定,不能拓展到艺术类作品。

比如,围绕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电影《葫芦兄弟》中葫芦娃的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引发的纠纷,曾经引发热议。这个形象是美工为了完成美影厂交付的任务完成的,后来美工与美影厂打了一场官司,双方都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美影厂,认为虽然美工是单位的职工,葫芦娃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而且这个造型是在单位的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责任也由单位承担。但是不能将法人作品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或者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等,涉及到的美术作品葫芦娃的创作无须借助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过程也不能反映单位的意志,而是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性意志和人格,所以葫芦娃的美术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不能认定为法人作品。

再比如,在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照片反映的是抗美援朝期间志愿军战士英勇奋战的场景。这些照片是由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随军拍摄的,后来这些照片被收录在军事博物馆,该馆授权某出版社出版了《抗美援朝》这本书,用了摄影师拍摄的9张照片,没有标注作者姓名,这名摄影师随即起诉该出版社侵权。最后法院认定照片不属于法人作品,而应当属于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权利归属高度有利于单位

职务作品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务作品,一类是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高度有利于单位,即作者仅保留作者的身份和署名权,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由单位享有。

“这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了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成了一种新的特殊职务作品。”王迁称,这样一来《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类型就由原来的三种变成四种,这类媒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之外都归单位,个人只能享有署名权,别的权利没有了,这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对媒体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王迁看来,这样修改的一个原因是在当下媒体融合时代,立法者认为分散在各个编辑记者手中的著作权,集中起来由报刊社或者其他媒体来掌握,对于促进这类作品的传播是有好处的,在没有这个条款之前,报刊社记者、编辑们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的作品,性质上是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