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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作协副主席廖奔2013年政协提案2 关于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的建议

来源:权保办 |   2013年03月29日15:58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施行)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上述规定已施行近7年, 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如何付酬至今没有任何规定。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仅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对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没有法律约束 力。在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的情况下,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结果,同样的作品在不同的网站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报酬标准,也有一些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而且几乎所有的网站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后,都不支付报酬。

为维护大多数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传播,建议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国家标准,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支付报酬方式:

1、一次性付酬,比如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文章,可参照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计算;

2、按作品字数付酬,以每千字为单位计酬,参照纸介质文字作品的标准计算;

3、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将作品以字数为单位分章节或者篇目按照点击率计算报酬,由网络使用者与作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

4、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参照纸介质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计算。